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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师生谈科研道德3:何谓自我剽窃?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2012年11月15

Tags:论文信誉排行网

学:学生,教:教师,李:李晓榕。

 


李:国内好像不大讲自我剽窃。它比剽窃更复杂而微妙。“剽窃”是指偷东西,那么“自我剽窃”是怎么回事?

 


学:自我剽窃,就是一篇文章的内容和另外一篇的大同小异。

 


李:和剽窃一样,自我剽窃不限于全文大同小异,可以是文中的一个结果。凡是以旧充新,“古为今用”,把自己已发表的工作冒充是新的来发表,都是自我剽窃。含糊其辞,误导读者以为作者的旧东西是新货,就有自我剽窃之嫌。现有工作大多基于过去的工作,文章中要分清哪些结果是新的,哪些是旧的,不分清就可能被怀疑为自我剽窃,自相蹈袭。而且,文章相同的部分不能太大,有些杂志明确说,重复内容超过25%的就该受罚。虽然自我剽窃不像剽窃那么恶劣,但还是不道德的,还可能侵犯版权。

最严重的自我剽窃是一文多发,其次是一稿多投。

一文多发就是重复发表,就是发表几篇相同或大同小异的文章,一稿多投就是投出去的几篇文章相同或大同小异,这都是严重的不轨行为。在审稿期间,只要尚未撤稿,就不可另投别处,即便做了修改也不行。有一次我写综述,发现有两篇文章几乎完全相同,就在综述中特别指出这一点。我的合作者有顾虑,我坚持要披露这种不良行为。有的人是惯犯,一而再,再而三。这恐怕像吸毒,一旦上手,尝到“甜”头,就会有瘾,很难住手,直到被抓,有可能毁了一生。我知道一个这种反面教材,从多年前开始就屡屡一文多发、一稿多投。其规律是:做出一个结果,无推导的写一篇,有推导的写一篇,仿真部分改动一点,投几个杂志,都想发表。我第一次发现这个“恶才”、看到他重复发表时,十分厌恶,就写了一个评论,要公开披露此事,打击一下。为此,我专门找了另一领域的一位朋友,借他的名发表这篇评论。多年前我审一篇文章,发现参考文献里作者本人有一篇文章,跟这篇似乎很有关系。那篇文章登在一个冷僻的杂志上,我弄不到,就让学生直接找作者本人要。寄来后一对,除了标题和个别字眼,一模一样。文章并不差,登在那么不起眼的杂志上确实可惜。作者可能想让它多发挥作用,并不一定全是为了沽名钓誉。所以,不要向这类毫无影响的杂志投稿。我当Editor时,有一次发现是一稿多投,就以匿名审稿人的身份,把作者谴责了一通。还有一次我审一篇稿,发现是一稿多投,我建议罚他,副编辑(Associate Editor)却说我们不是他的父母,不必对他的人品负责,“小人自有对头”,迟早要自食其果。这使人想起《左传》开篇《郑伯克段于鄢》所说的“多行不义必自毙”的著名故事。

 


学:自我剽窃、重复发表和一稿多投,违反的是什么科研道德?

 


李:尊重原创性、合理记功、不多占资源。“自我剽窃”主要罪在冒充原创,科技论文要求原创性,自我剽窃的部分、重复发表和后投的稿子不再是原创的。重复发表想要加倍记功,它和一稿多投都过多占用评审和出版人力物力资源,也浪费读者的精力。而且,一文多发还侵犯出版社的版权。国内有些人对一文多发、一稿多投的恶劣性、严重性认识不足。我就曾深受其害。我曾与一位国内学者合作,研究成果以我为第一作者在国外发表。但他居然私自在国内发表这一研究结果,而我变成了非第一作者。我知道后很生气:这会极大地损害我的学术道德声誉。第一,在国外发表时我是第一作者,而在国内发表时我却不是,有人会以为我剥削国内的合作者,其实不配当第一作者,因为确实有这种剥削者。第二,这是重复发表,它陷我于不道德,不了解我的学风的人也许会以为我是有意为之,其实我是受害者。第三,在国内发表的研究结果是改正前的结果,有严重问题,他明知故发,这可能误导他人的研究,而且不知情的人可能怀疑我的学风的严谨性。第四,他亲口答应我,凡是我署名的文章都会先征得我的同意,但实际上不仅投稿瞒着我,连发表后也不告诉我。故意隐瞒,多半是问心有愧。

 

教: 有一次,有人有两三篇投往不同杂志的稿子同时到我手里,不同文章只有小改动。研究一个课题时,结果出来有个时间先后顺序,所以可能会写一系列文章。比如, 后面的文章可能描述框架更大些,或者更简化,但他是同时的,一篇就可以了,纯粹为了增加文章的数量。这让我觉得不道德。

 


李:这无疑不妥,可以说是一稿多投。至于是否不道德,主要看他是否加以掩饰。如果不加掩饰,比如这些文章都相互引用并讲清相互关系,那大概是出于无知,否则多半是明知故犯,不道德。不 加掩饰的学术失范行为往往出于无知,如果加以掩饰,说明是明知故犯,那就是不道德。我认为这是一个广泛适用的判据,可以称为“掩饰判据”。与此对应,我们 应该遵循如下“无愧准则”:对于没有把握的行为,不要掩饰,应该明确说明,这样才能问心无愧,即便因无知而失范,也并非不道德。而且,这样做很快就能得到反馈,搞清这种行为是否失范。

 


教:这个“掩饰判据”是您的首创吗?

 

李:它和“无愧准则”都是我提出的,但不知是否首创。


教:文章不能一稿多投,科研经费申请报告可以一稿多投吗?

李:除非资助部门明确不许,一般都可以,但必须在申请报告中注明是同一篇报告多投,美国的部门一般都允许。区别在于,期刊和会议都要求原创,不会发表相同的文章,而同一个研究完全可能有多个资助来源。何况,科研申请的成功率明显远低于文章的录用率。一个资助部门完全可能考虑一稿多投的申请报告。不过,有些报告的批准是有条件的,要求同一报告的其他申请未被批准,甚至一旦今后有其他申请获准,就撤除资助。

学:请问老师对国内许多科研人员用同一个科研成果申报多种科技奖励的现象怎么看?

李:首先,国内的各种科研奖励名目繁多。这些层出不穷、多如牛毛的计划和奖项,虽然大多用意良好,但实际上有不少极大地干扰了正常科研和正常升迁渠道,不仅劳民伤财,浪费申请者、评审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的精力和财力,使人过于关注名利,疲于奔命,而且还为不正之风提供温床。所以我建议逐渐取消大多数奖励。在国外,奖项极少,绝大多数要求他人提名,而不是自己申请。一位优秀科研人员很可能一辈子都没有报过奖,与获奖无缘。关于科研奖励我的经历不多,所以下面的看法并非深思熟虑的结果。我想,与经费申请类似,也许应该允许申报多种奖励,但必须说清都报了哪些奖,这符合上述“无愧准则”。硬性规定不准同一个科研成果申报多种奖项似乎不尽合理,但也许可以规定不能领取多份奖金。如果这一结果过去领过奖,现在又获新奖,那只能领取奖金之间的差额。

教:说起一稿多投,期刊还好一些。为了保险,同一个时期的会议他都投,然后选最好的那个会议发表。

 

李:这是一稿多投,不道德,过多地占用审稿的资源。如果都发表就更不道德,占用的资源就更多。照此类推,也可以去重复投杂志,不更恶劣吗?

 


学:不能投或发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多篇杂志文章,这很清楚。我不清楚的是:

可否投发多篇大同小异的会议文章?

 


李:好问题!如果是在同一领域,一般认为不妥。如果领域差异很大,那么观点不大一致,是模糊区。在一次国际会议上,有人说:如果这两个领域差别很大,那可以。不过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还是不行,除非后一个会议不要求原创。这有沽名钓誉之嫌,而且占用有限资源。除非应邀写的,那是两回事,就像有些杂志重载或转载经典论文一样。最好在投稿中注明:已经在某某处发表、录用或投往某某处,你还要不要?那就问心无愧了。如果已经在杂志上发表了,当然就不能再投往要求原创的会议。

 


学:那么,先发会议,后发杂志,

会议文章和杂志文章可以有多大的重叠?

 


李:这是一个常见问题,意见不太一致。个别学者认为,如果发表了会议文章,大同小异的内容就不该在期刊上发表了。这个要求非常高,大多数人不同意。不同杂志的政策并不一致。以各种IEEE汇刊为例,有的要求杂志文章含有至少30%的新内容,有的甚至能接受与会议文章完全相同的投稿。我所知道的大多数杂志要求:后发表的杂志文章必须引用会议文章,做了重要改善,并点明它区别于会议文章的“外加价值”(added value)。什么是“外加价值”?一个例子是:期刊文章给出了会议文章所没有的证明或推导,就算“外加价值”。单纯的语言润色不算“外加价值”。会议和期刊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普遍认为期刊文章属于有效发表。有效发表必须有几个要素。最重要的要求是原创性的研究成果的首次公布,而且,必须是在公众领域的公开发表,可以公开获取。比如某个机构或企业的内部资料就不算有效发表。以往普遍认为会议文章不算有效发表:没参加会议,就很难拿到文集。现在互联网让世界变得这么小,好多会议文章都可以公开拿到了。但很多人都一直这么实践,很难改过来,所以不少期刊折中,要求期刊文章引用会议文章并有“外加价值”。还有,要经过严格审稿,未经审稿的文章不算有效发表。还要求结果具有可重复性、可检验性。有些人觉得还要被检索了才算有效发表,因为被检索的一般比较正式。我对此有所保留:照此理,在不入流的杂志和网络(open access)期刊上发表不算有效发表,因为未被检索,还可以再在其他期刊上发表。而大多数人认为,不能在任何要求原创性的期刊上重复发表。有效发表就这几条:原创、首发、公开、审过、结果可重复。

 


教:国内好像是看这个会议论文集有没有正式的出版商以及刊号。有些会议明确说明,在我这儿发了,还可以在其他期刊上发,因为这是我自己印的论文集。但我觉得其实这也算是一种公开,因为论文集在网上放着,大家都看得到。虽然它这样声明,其实投别的期刊时还是要注明。

 


李:如果这个算,那自己放到网上的算不算?一般认为不算,未经审稿,未被检索。由上所述,一般可以认为,会议文章不算有效发表,但杂志文章要引用会议文章并有“外加价值”。我就经常在期刊文章中说明,比如说是改进、扩充、完善、精细,不只是语言润色。

 


教:国内有人总结了一个发文圣经(Journal Bible),说:为了保证会议论文能被录用,要写得好一点。录用后,为了能再投期刊,要砍去大部分,搞得面目全非,所以很多会议文集没法看。这样,一个想法就可以发两三篇文章。

 


李:那是邪教的圣经,损人害己。这种文章你还想看吗?多见几篇之后,其学风之低下就昭然若揭。是不是还有《学界登龙术》之类的“大作”?30年代的《文坛登龙术》,对当时的“登龙术”,极尽讽刺之能事。

 


学:工作是分阶段的,做一段时间后发一篇会议文章,最后把这些文章糅合在一块,写一篇杂志文章。也许没有新加的东西,只是糅合,这种情况怎么看?

 


李:这属于边缘地带,行者众多,不该谴责。如果只是简单糅合,是君子所不为。糅合时,最好能打通关节,理顺关系,打通就有“拓扑”变化,就是“外加价值”,即便增加的内容有限,也很有意义。

 


教:这个情况在模式识别领域比较多。前后联系确实挺重要,他们把这个叫做文章的融合,一有融合就有化学变化。

 


学:还有一个问题。在会议文章中可能会说“第一次提出”这种字眼,写期刊文章时,还能不能这么说?

 


李:可以。关键在于,期刊文章要引用会议文章并明确说是基于会议文章的。发表次序最好是会议、杂志、书。书不要求原创性,尽谈旧货也没关系。不管用哪种语言,上述次序不变。如果内容大致相同,不该先写一篇中文会议文章,再写一篇英文会议文章,接着写一篇中文杂志文章,最后写一篇英文杂志文章。如果已经写进书中,就不可以再写会议或杂志文章。

 


教:有人同一篇东西,先发一篇英文会议,再发一篇中文期刊,再发一篇英文期刊。

 


李:走个“之”字,这不妥。已经在中文期刊上发表了,就不该在任何要求原创之处、包括英文期刊上发表。

 


教:有本书说,在中文期刊上发表了,还可以在英文期刊上发表,除非作者明确转让了翻译权。

 


李:问题是:英文学术期刊要求内容是未发表过的,不接受翻译稿。如果对此不服或者吃不准,投稿时不妨遵循“无愧准则”,明确说明情况,这样问心无愧,看看会不会被录用。

 


教:那本书鼓励大家在中文期刊上发表初期成果,在英文期刊上发表后续成果。

 


李:为了便于理解后续成果,英文论文可以简述初期成果,但必须引用中文论文,并点明这些结果业已发表。由于早先不知道这些初期结果,评审人员可能会或多或少给出过高的评价,但原则上,英文论文的录用与否只看后续成果的价值,如果后续成果是初期成果的改进,原则上录用与否只看改进的价值。这基本上是发表前后依赖的两篇论文,完全可以是同一语种的,不必一中一英。当然,有可能初期成果的价值只够在中文期刊上发表。上述鼓励建议对中文科技期刊争取稿源有利,我很同情中文期刊的处境,衷心希望它们的水平能尽快超英赶美。

 


教:这么说,如果已经写了中文杂志文章,还想写成英文的,怎么办?不写成英文,人家没法引用。

 


李:要避免不道德,除了把它写进书里,或者综述文章、科普文章、网络文章等不要求原创性的文章里,别无他法。

 


学:如果别人已经发表了某个结果,但我是独立地得到的,可不可以发表?

 


李:人们看重的是首次发表原创性成果,首发和原创,缺一不可。不管你是否独立地得到,只要有人已经发表了,就不要你的了。先到为君,后到为臣。只有你的成果阴错阳差也发表后,人们才关心它是否独立地得到。如果不独立,多半就有剽窃之嫌。如果结果不尽相同,那可以投,不过要遵循“无愧准则”,实话实说:你是独立地得到的,但现在知道了别人的相似结果。

 


教:有些小组做东西,文章重复发了好几遍,也没人管。比如一个做证据推理的,有5篇从2005年到2010年的,没有大的变化,会议的、期刊的,居然没人管这事。这不是人品,是组品有问题。

 


李:这往往是领头羊的责任。关于剽窃和自我剽窃,简言之,就是要分清他人的、自己以往的、以及自己的新结果, 使之一目了然;论及他人的结果或自己以往的结果时, 要引用有关文献;凡是吃不准时,就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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