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容易被忽视:当你把审稿者的修改意见发给通讯作者(这里不是要纠结“通信作者”和“通讯作者”的具体区分)时,回信一般显示第一作者的邮箱,而且看不出抄送过或同时回复的痕迹。最合理解释是,通讯作者直接将初始邮件转给第一作者,并示意修改完直接回传、不用我阅了。甚至怀疑,这篇文章的书写、加工、润色、修改等全过程,通讯作者是否看过一句表达。
通讯作者,搜索词条给出的解释——往往指课题的总负责人,是课题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和把关。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他要负责与编辑部的一切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的咨询等。实际上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
定义表明,通讯作者可真不光是一个对外联络者,不但有“文章书写”的责任,而且“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通俗点说,如果一篇文章产生的学界关注会算在你通讯作者头上,追讨责任甚至因文名败的事你也逃不了。
我们自然清楚,通讯作者都是“老板”,负责的事情很多很杂,日理万机,写文章的事大多是团队成员捉笔完成,也几乎没有老板会恬居第一作者的位置,但也不会放弃“通讯”二字头衔,毕竟工作业绩、评奖什么的,通讯作者也算,而且实际价值有时更大。可思想供给和文字表达毕竟是两回事,研究的初衷、经历、结果、结论你都门清,文字呈现才是知识产权认定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文字书写者的科研意思曲解,需要有人把关、规避于未完成。
在这种普遍情况下,小文就想提醒下,通讯作者一定读读自己的文章,不为退休之时知道自己告诉了世人什么,也为文章行使解释权做好充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