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请教了文法学院一位认识的法学老师,讨论了一些关于学位论文法律相关的问题,给自己“普法”了一下,当然其中部分内容还只是限于学术层面的讨论,不能保证完全正确,但应该有其合理的一面,至少能带来某些启示。现以笔记的形式整理出来,为成文,增加可读性,部分地方作了语言上的修饰】
由于中国历史上不太注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款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节奏,特别是对于智力产品方面的纠纷裁决,相应法律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总的来说,目前对于学位论文相关法律纠纷的裁决,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正处于逐步摸索、完善的阶段。严格地讲,目前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能够完全适用于解决学位论文新出现的各类纠纷,实际操作时法院和律师所做的就是尽量往现有法律中最接近的条款上靠,当然其中运用条款最多的就是《著作权法》了。
但考虑到中国国情的复杂性与特殊性,除了导师、学生之外,还有培养单位、网络运营商、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可能牵扯其中,所以除《著作权法外》还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合同法》等,特定情况下甚至还涉及《民法》与一些《办法》类行政条例和行政性文件等。
跟我们科研院所密切相关的就是导师、学生、学位论文之间的相关法律关系了。要准确判断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需要弄清楚学位论文作为智力产品的定位和性质。学位论文虽然是智力产品,但与其他的智力产品又有所不同,目前还没有法律对学位论文的最终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也造就了当前学位论文纠纷裁决面临着只能援引近似法律条款作为依据的局面。对于学位论文的性质,目前主要认定有两种性质,一是学位论文像独立创作主体所创作的作品一样,学位论文也应归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另一个就是当着职务作品对待,作为职务作品的依据:1)提交学位论文时学生与培养单位所签署的协议,协议条款一般作为职务作品性质对待,协议签署生效后等同双方都认定了学位论文作为职务作品的性质,2)随着时代的发展,学位论文功能也在不断拓展,培养单位对学位论文的使用早已超出了传统的公益性馆藏功能,比如省优国优评比、单位排名评比、学科排名评比等,越来越多的繁缛条目都涉及到单位使用学位论文,以单位作为主体将学位论文作为产品使用已经成为常态,在新形势下学位论文已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个人作品,实际上也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必然也是职务作品。学位论文的这种拓展功能也被社会广泛认可,比如国优尽管有争议,但不管是学生还是单位都趋之若鹜。所以,只要你认可,那么学位论文作为职务作品的性质也就成立。另外,现代科学研究平台依赖性越来越强,功利性和目的性也比较突出,单位给予学生奖励,让学生拥有署名权,但培养单位取得其他权利是很多单位的实际做法。所有这些特征综合起来,越来越使得学位论文更接近职务作品。
当然不同的学科发展情况不同,将学位论文单纯当着普通作品或职务性作品似乎都不太准确,所以在新形势下,认为学位论文的性质介于独立创作主体创作的作品与职务作品之间可能更为适合。
目前报道的学位论文诉讼案子,在裁决过程中主要援引《著作权法》,裁决过程根据双方陈述的证据强度,评估实际情况(主要是学位论文产生过程、及当事人的实际贡献),然后运用相关法律条款。但这些报道有两个特点,一是运用法律条款的假设是基于学位论文的第一个性质,二是学位论文的署名者为独立创作者。实际上,这两个前提是可能有问题的。关于学位论文的性质,前面已经叙及,下面讨论第二个前提。
对于学位论文的贡献要分学科,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学位论文的产生过程,人文社会学科、自然科学学科的情形有所不同。对于一些偏人文的学科,学位论文的创作过程基本上由学生完全独立创作,导师主要起到提供主题、咨询、补充、修改等的协助作用。而有些学科更是由于特定的传统,在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时也多为单一作者,即使合著在评价时也往往只认第一作者,所以对于这些学科的学位论文,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习惯于认为署名作者就是独立创作者,以这类学科的视角,研究生对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认为是独享的。而自然科学则不太一样,很多情况下要求发表文章了才能答辩,比如在欧洲一些国家、国内多数资质较好的单位,所以自然科学的学位论文往往是以正式发表的多作者联名学术论文为基础,在此之上总结、拓展而成(国内资质差的单位和某些国家也可能不发学术论文也能答辩)。因为多作者联名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前,研究成果的署名权已经存在,所以学位论文里的成果贡献不是学位论文署名者一人的,包含了导师甚至其他人,因而无法按某些人文学科的惯例将导师等剥离出去。毕竟,对于现代涉及实验性质的科学,从idea构思、实验技术路线设计、实验过程、数据分析、到论文撰写等诸多过程,导师或其他人一般都有参与、甚至某些环节起着主导作用。所以,对于这类学科,虽然学位论文的作者在形式上为学生单独署名,但不能将学位论文视为学生独立完成的智力作品,而是学生与导师、甚至是学生与团队一起共同完成的作品。
某些人文学科创作作品只要用脑和笔就行了(只是一种简化说法),所以导师提供的所谓的实验条件(资料、调查路费等)对作品的实质性贡献是非常有限的,因而认为学位论文是学生独立创作的成果,当然不排除导师提供了核心idea、甚至帮学生写的特殊情况。已报道的学位论文相关的师生诉讼案,以“学位论文的署名者为独立创作者”为出发点,很显然是以这种人文学科视角来设定的,对于多数情况下的自然科学是不成立的。按照国际惯例,对试验设计、实验执行、材料设备、数据分析、论文撰写等环节有贡献的人都可以享有成果的著作权。对于自然科学来讲,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在整个创造链条中并不是最重要的,以某些人文学科的视角,截掉学位论文产生之前的最关键的真正创造的环节,只以学位论文的形式上的署名来做贡献推断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以文科的视角,依据《著作权法》来判定自然科学领域的学位论文是署名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否定了客观事实,只能说是葫芦僧断葫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