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教育
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小学(幼儿园)教师中
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教委,市直各单位、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及 有关单位:根据我市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今年在小学(幼儿园)教 师中开展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市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或在其他教育、教学研究 机构中从事小学、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 1、受聘担任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2、小学高级教师聘期内考核有两次以上优秀; 3、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章第八条和第十二条中有关教 育、教学、教科研及指导培养教师的条件规定; 4、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40年1月1日后出生),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45年1月1日后出生),特殊教师等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在延长期内。
二、申报程序
此项评审申报须经单位推荐,暂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程序为:个 人书面申请.单位推荐;区教育人事部门考核推荐,区职改部门审核;由市教委职改办汇总后报送市职改办集中签转;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 标准参照《试行条例)规定的中学高级教师条件执行。社会办学单位推荐人选,汇入所在区教育人事部门考核推荐,按上述程序申报。
三、其他事项
1、推荐和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择优选拔、注重质量、扶持青年的 原则。在控制评审总量的前提下,以任职条件为考评标准,优胜劣汰; 在保证评审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各单位推荐人选时,应以条件和质量为重,杜绝论资排辈。推荐人数按本区小学(幼 儿园)教师上年度年报总数的千分之四掌握,其中40岁以下的优秀中青 年教师被推荐的人数应不低于20%。
2、实行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推荐的人选不论年龄、性别、学历、 资历,均应参加教师专业考试,考试成绩与其他评审材料一并提交评审 委员会,作为对被推荐人选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的评价依据。
3、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与今年全市评审周期安排同步。评审材料 应符合武职改办〔1999〕14号文附件要求。另需由单位提供材料,说明 是否违规参与办班、编印教学辅导资料等教育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的有关 活动。
4、获得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教科研人员的聘任,由市职改办直接按人头管理,不计入单位岗位结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