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在查阅文献看到一条觉得有意思的学位论文引文,并出于兴趣希望了解一下作者的导师是谁?但这需要通过查阅作者的学位论文原文才清楚。因此,也引发了俺写这篇博文。
学位论文是一类非常重要的原始文献或者说是一次文献,其作为被引参考文献的格式这事说小也小,说大也可以大。为什么?请听下面分解:
国内外现有学位论文作为参考文献的标准格式是,国内的:“责任者. 题名[文献类型D]. 学位授予地: 学位授予单位, 年份”,有时还加页码范围,对学位层次也没有识别号;国外学位论文的引文格式通常为“Author. Title of Thesis. Level of Thesis, Degree-Granting University, Location of University, Date of Completion.”这种格式沿用已经多年,好像也没有人提出异议。
可个人觉得上面这种格式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1. 在国内高校,对现在学位论文的质量,导师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如不少高校都有规定:学位论文被抽查出现质量不合格者,导师需要受到停止招生一段时间,工资奖励还会受到小的影响,甚至所在学院也会受到连带责任惩罚等规定。先假设这篇学位论文真的有质量问题,如果一篇有质量问题的学位论文,其引文出现在国际文献中连导师的名字都没有,那导师需要负这么大的责任吗?其实,现在一些学校指导研究生已经不算工作量了,或是算很少的几个象征性工作量。
2. 很多学位论文导师是投入了很大贡献的,包括:学术思想、学术创意、具体指导意见、具体修改意见、研究平台给予、研究经费投入、出版费、研究生科研补贴等,有些学位论文还传承了所在研究团队前人的研究工作和导师的研究成果,甚至有些学位论文的少许内容也是导师执笔撰写的(如导师执笔与研究生一起发表的论文,研究将论文纳入其学位论文),等等。显然,在学位论文作为参考文献的格式中,没有出现导师名字,的确把导师的实际贡献忽略了。当然,这里也不排除仅挂名不做实际指导的导师情况。
3. 如果研究生在做学位论文期间,能够把主要论文内容与导师一起发表成期刊论文或会议论文,这个当然很好。但是如果研究生没有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发表成共同作者的期刊论文或会议论文,之后,导师要应用到该学位论文或发表其学位论文之中的内容,那是否存在一个假性的著作权问题?当引用了导师自己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时,参考文献又没有导师的名字,是否会出现假性侵权的问题?反过来,如果在读研期间研究生与导师一起发表论文,研究生将发表的论文纳入到学位论文中,则存在上述相反的问题,研究生是否会出现假性侵权导师论文的问题?这也不好说。
4. 尽管实际的学位论文是有指导教师署名在封面上的,但作为被引文献无名而实际有名,这本身也存在一些矛盾和不妥之处,至少是不周全。
尽管学位论文的引用标注方式已经成为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但个人认为还是可以修改的,而且中国也是可以带头修改的。
基于上述原因,个人建议学位论文被引用的合理标注方式可以修改为:1)把导师的名字加在学位论文作者之后,并加括号(导师);2)把导师的名字直接加在学位论文作者之后,类似期刊论文的通讯作者;3)更多的形式大家可以提建议。另外,学位论文的层次也需要有识别号,如MS或DR。
做上述修改的意义在于:
1. 有利于体现导师的责任,有了导师的名字,导师需要更加负责任,如果学位论文质量不合格,导师承担一定的责任,名正言顺;反过来也一样,优秀的学位论文导师也可以分享其荣誉。
2. 有利于体现导师的贡献,导师有了名字,之后导师使用该学位论文也比较合规(使用时当然也要考虑研究生的贡献);同样,研究生将与导师合作发表的论文纳入学位论文也是合理的。他们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假性相互被侵权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讲,学位论文是他们的共同成果,只是贡献率不一样而已。
3. 有利于将学位论文内容更加顺利发表和不存在假性侵权等遗留问题。有的研究生做完毕业论文和毕业以后,他们已经不在学术界和不在意发表期刊论文,这时导师如果需要,仍然可以亲自执笔将其学位论文内容改写后与研究生一起发表。
4. 由于上述几条好处,将有利于师生和谐相处和共同努力,从而有利于学位论文的质量得到提高。
哈哈,上述建议不知是否妥当?出现反对意见也是可以的,因为研究生与导师的合作情况千差万别,但我相信大多数研究生导师还是起到真正导师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