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了更加科学准确地评定我区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我区中蒙医(药)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蒙西医结合、中药、蒙药工作的技术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中蒙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
(四)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外,同时还必须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的要求,方能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申报人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主任医师、主任药师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2中蒙医(药)学徒出师,并有出徒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证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1精通中蒙医(药)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西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某两门学科有深入的研究,学术造诣深、技术精湛;
2掌握本专业国内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地区本专业的工作和研究方向;
3能将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实际业务工作的科学研究;
4熟悉本专业仪器的结构、原理和高新测试技术手段;
5获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以来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含二级会议)二次以上并写出高水平的综述论文一篇以上;
6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学分数;
7了解计算机在本专业的应用。
(三)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要求:
1每年参加实际工作不得少于九个月;
2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作为自治区中蒙医(药)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本学科的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还须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技术人员工作、研究的能力,以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以来,开展一项自治区级先进水平的新技术,并具有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指导、组织、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1申报人须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以上;
(2)主持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盟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以上;
(3)在学术技术上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在实际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就,在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以来,在中蒙医(药)理论或治疗方面提出独到见解,并在实践中有所突破和创新,自己探索的临床经验或引进推广新技术、新疗法(并有改进)二项以上,确有好的疗效和效益,对继承和发扬中蒙医(药)学有很大的贡献。
2申报人须在撰写论文或著书方面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至少二章;
(2)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二篇;或在自治区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三篇;
(3)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二篇,并被收入论文集。
三、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七年以上;
3中蒙医(药)学徒出师并具有出徒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证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者,本人为第一主持人;
5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6被选拔为国家、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各款的要求:
1系统掌握中蒙医(药)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西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某一门学科有所特长,学术造诣深,技术全面;
2了解本专业国内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
3熟悉本专业仪器的结构和原理和高新测试技术手段;
4获主治(主管)医(药)师资格以来,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含二级会议)二次以上并写出较高水平的综述论文一篇以上;
5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学分数;
6了解计算机在本专业的应用。
(三)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每年参加实际工作不得少于九个月;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获主治医师(主管医师)资格以来,开展一项自治区级先进水平的新技术,对推动本学科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5掌握一门外语(蒙语翻译、医古文),经统一考试合格。
(四)业绩成果
1申报人须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前三名),或盟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或盟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
(2)在学术技术上达到自治区级先进水平,在取得主治(主管)医(药)师资格以来,对中蒙医(药)理论或实践方面有所创新,自己探索的临床经验或引进推广新技术、新疗法(并有所改进)一项以上,确有较好的疗效和效益,对继续和发扬中蒙医(药)学有较大的贡献。
2申报人须在撰写论文或著书方面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至少一章;
(2)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二篇或在盟市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三篇;
(3)在国内或省级学术会上宣读论文一篇并被收入论文集。
五、附则
(一)本《评审条件》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等须经区内同行专家评议认可;
(二)本《评审条件》所列“业绩成果”的起止时间均为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成绩;
(三)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四)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中蒙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更加科学准确地评定我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我区中蒙医(药)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蒙西医结合、中药、蒙药工作的技术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治医师、主管药师。
(四)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外,同时还必须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要求,方能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医(药)师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得中专学历,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专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医(药)师资格六年以上;
(四)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中蒙医(药)学徒人员,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医(药)师资格六年以上。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的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二)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和一定的边缘学科知识;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发展趋势,并能写出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四)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学分数;
(五)初步了解计算机在本专业的应用。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参加实际业务工作不得少于九个月;
(二)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能独立完成和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带教能力,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能结合本专业实际参加开展较先进的新技术;
(五)掌握一门外语(蒙古语翻译、医古文),并通过统一规定的考试合格。
五、工作业绩
(一)申报人须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作为参加人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并获奖;
2参加盟市级科研课题并获奖;
3参与部门开展的先进新技术一项,在中蒙医(药)实际工作中探索的临床经验一项以上并有所创新,并确有好的疗效和效益得到同行的好评。
(二)申报人须在撰写论文或著书方面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至少一节;
2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或盟市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二篇;
3在盟市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二篇并被收入论文集。
六、附则
(一)本《评审条件》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等经区内同行专家评议认可。
(二)本《评审条件》所列“业绩成果”的起止时间均为取得医(药)师资格以来的成绩。
(三)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四)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