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难度较高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馆员资格2年以上;或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篡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选题并担任过二十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担任过二种(每种十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的三个业务规范,主持完成五次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或主持完成一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三种业务规范,并进行过十次以上系统咨询服务;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二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主持鉴定过档案五百卷以上;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的三个技术规范或标准,解决五个以上业务操作或设备维修方面的疑难问题。
从事其它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一项,或市(厅)级一等奖一项,或市(厅)级二等奖二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三等奖以上一项,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一项,或省档案学会二等奖二项的奖励;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二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四)作为专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主管部门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或省一级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成果而受到国家档案局、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2、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3、主持或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三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独立撰写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并提交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1篇(至少有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取得馆员资格二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者;
(二)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或三等奖二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一项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本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或技术成果;
(四)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一部,或独立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三篇学术论文。